1.电源
电源是指用电户和用电设备获得电能的来源,如变电所或发电厂。电源也有它的相对性,对于一个供电系统末端的用户来说,如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向它提供电能的是采区变电所,而采区变电所的上一级电源是中央变电所,而向中央变电所提供电能的有可能是矿井变电站。因此,电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可以依此类推,直至区域变电站、发电厂。
若供电系统中只有一个电源,当电源出现故障时,整个供电系统必然会全部中断供电,因而供电的可靠性极差。在煤矿供电系统中具有许多一类负荷,对一类负荷必须设置备用电源,以便在正常的工作电源发生故障时,由备用电源供电,从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为此,自矿井供电的电源应取自于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
2.供电线路
为保证矿井供电的可靠性,对供电电源线路有如下要求:
①《规程》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每一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是指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不得少于两回线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友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失;在发生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全矿井的负荷;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经过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此外,‘‘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②《规程》规定:“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两回路电源线路中,不运行的备用线路,如果不带电备用,就不能连续监视线路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即使线路完好,也会因倒换线路操作程序复杂而延误时间。若备用线路在备用期间发生短路、漏电、接地或断线故障,需要备用线路送电时,却送不上电,则起不到备用电源线路的作用。若备用线路采用带电备用时,对其绝缘可随时监视、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使线路处于良好的待运行状态。当运行线路一旦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可在短时间内倒换线路送电,真正起到备用电源的作用。
③《规程》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④《规程》规定:“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负荷定量器俗称电力定量器,它是一种超负荷自动报警并断电的自动装置。如果矿井电源线路上装设负荷定量器,当矿井用电负荷超定量时,就会造成供电中断,不能保证矿井供电的连续性,对矿井安全和矿工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是十分必要的。对矿井电力负荷的调控,应从各工作面,即微观的供电设计(变更)开始,加强供电的经济运行管理与合理调节负荷,满足定量要求。
⑤《规程》规定:“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自动重合闸,是指当继电保护将故障线路断路器断开之后,重新将断路器自动投入的装置,简称ZCH装置。自动重合闸可分为一次重合和多次重合两种。在自动闭塞线路上一般采用一次重合闸。自动重合闸有如下优点:动作速度快,保证只能一次重合;配电值班人员手动操作使断路器跳闸,自动重合闸装置不再合闸,人工手动合闸后,线路若存在故障,继电保护动作跳闸,ZCH也不再动作;ZCH装置能够自动复位,确保下一次动作。但是,一次重合闸是在线路上发生临时性故障时,断路器能自动跳闸,待故障消除后,由重合闸装置将线路断路器自动合上。因此,一次重合闸适应瞬时性的故障,且故障点的介质强度在停电后会重新恢复的线路。如果断路器重合于永久性故障的线路上,继电保护又动作跳闸,虽然ZCH装置不能再合闸,但相对投入备用电源又延长了投入时间;ZCH装置不能鉴别是人身事故还是非人身事故;事故点的位置对井下环境的威胁。这些不确定因素给井下带来危害。因此,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