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位于河北省南部,地处太行山东麓,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煤、铁、大理石、石灰石、石英石等20多种可采矿种,其中煤炭和铁矿石地质储量分别为23亿吨和5.5亿吨。除少部分铁矿适合于露天开采外,绝大部分资源埋藏较深,只适合地下开采。
经过近40年的开采,境内的矿产资源储量锐减,局部地区矿产资源已临近枯竭。目前,除新建的几个国有和地方矿山尚拥有一定储量的资源外,多数矿山已处于残采阶段。但随着煤炭和铁矿石售价不断上扬,采矿业已成为“利好”行业。但受利益驱使,滥采滥挖现象严重,由此引发的事故近年来不断出现。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仅武安市境内因采空区冒落、地表塌陷就造成10余起事故,造成9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近千户民房下沉裂损,引发多起村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除此以外,采空区灾害还导致了公路、铁路、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损坏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采空区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很强。应本着“承认历史,面对现实,着眼将来,综合考虑,分步进行,依法施治”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治理工作。为此,笔者根据武安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采空区灾害综合防治组织机构。建议尽快成立一支以市委、市政府领导挂帅,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工部、工农办、信访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煤炭局、冶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防治领导小组,以国土局为主,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参加,负责对历史遗留采空区情况进行全面详尽的调查,并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
2.建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基金制度。本着“谁采矿,谁受益,谁负责”的治理原则,建立征收地质灾害防治基金制度。基金主要来源于3个渠道:一是对现有矿山,按对其生产能力或资源储量确定的征费标准进行征收;二是国土局与乡镇村结合,对在未征用过的土地下的采矿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包括驻武安国有大矿),按设计需征用的土地量或按将来可能毁坏的土地量向采矿业主补征。如原矿主已闭坑拒不缴纳土地损失费的,则以村委会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裁决执行;三是由国土局申请上级国土部门,从预收的资源占用金中适当拨还。
3.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灾害的前期监管。国土局要正确处理好对资源“回采率”、“贫化率”、“损失率”的监督与对采空区灾害监管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合理地采出地下资源,提高采矿回收率,又要控制盲目开采。同时,要强化资源储量的监测核查工作,对批准范围内的资源已开采殆尽的,要及时注(吊)销开采证,并予以关闭,绝对禁止越界开采邻矿界内的矿产资源或各种保安矿柱。煤炭局、冶金局和各乡镇矿管办要加强对煤铁矿采矿方法的技术管理,对使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采空区处理技术措施,并负责在日常监管中真正落实到位。
4.切实加强对重点采空区的技术探测,超前做好塌陷预警工作。预防采空区灾害,首要之责是准确掌握采空区的位置。由于小矿采矿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下,加之有的矿为掩盖其越界盗采资源行为而毁证灭迹,人为制造了一些阻挠实测的障碍,如封堵、崩落、淹没通向采空区的巷道等,在地下形成了一些“隐蔽工程”,因此,现有的图纸和管理资料很难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采空区状况。为此,必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采空区的实际状况予以探测。建议可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步骤:
(1) 搜集相关图纸资料,组织调查分析,确定疑点、重点(临近铁路、公路、河床、水渠等重要设施和民房的区段);
(2) 对疑点或重点区域进行工程物探(也称地球CT或坑透);
(3) 根据探测结果,结合资料分析,确定采空区的影响范围;
(4) 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物要求,及时采取警示、打界桩、围栅栏或采取搬迁等相应的警示防护措施。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惩乱采滥挖行为。采空区灾害的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原则有序开展。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对新老问题要区别对待,对过去已形成的采空区(包括驻武安国有大矿),经调查分析确认今后会对地表构成损害的,依其损害值大小,按规定征收有关费用,用于受损物处理,可免追究采矿业主有关责任。对今后不按设计采矿且乱采滥挖形成采空区,又拒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地上地下处理的,要强制其停产,先行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如造成后果,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