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产系统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面出煤系统转载点喷雾、掘进面扒矸机联动喷雾、装、卸载点喷雾应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第二条 井巷中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采取相应的调节风速措施,防止煤尘飞扬。
第三条 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四条 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要刷白一次;矿总工程师必须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内等巷道制定巷道冲刷制度;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大巷刷白,冲刷巷道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五条 所有接尘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具,高尘作业区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移架工、锚喷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六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