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成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机构。
一、组织机构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矿井下安全避险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管理工作,成立紧急避险系统领导小组。
组 长:
组 员:
技术人员:
值班人员:
主要操作维护人员:
二、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全矿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对全矿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3.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系统各级领导责任制,职能 机构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后,认真组织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和检查紧急避险系统有关人员基础知识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7.负责监督硐室内设备、仪器的检修校验、维修工作,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到期或损坏的设备、仪器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