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而制定的。该规定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①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③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④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⑤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⑥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⑦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