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