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伤亡事故是指煤矿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者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文字56号)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严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c、局部肌腱受伤甚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b、局部肌腱受伤甚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按煤矿伤亡事故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造成的伤亡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层)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
3、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造成的伤亡事故。
4、运输事故。指车辆撞、挤、轧人,斜井跑车、竖井蹲罐,输送机伤人等造成的伤亡事故。
5、火药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和雷管意外爆炸等造成的伤亡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造成的伤亡事故。
7、火灾事故。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以及地面火灾等造成的伤亡事故。
8、其它事故。
其它行业等还有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淹溺事故、灼烫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它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