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于2012-2015年在全国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针对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的背景意义、工作重点以及如何抓好工作落实等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王德学。
记 者(以下简称“记”):王局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的相关背景。
王德学(以下简称“王”):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针对不同阶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开展了一系列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事故总量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数量有9万余座,小型矿山的比例高达95%。
数量庞大的小型矿山的存在造成诸多问题:一是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不符合、不适应。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一些重特大事故往往发生在小型矿山。2011年,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事故871起,造成1060人死亡,其中超过80%的伤亡事故发生在小型矿山。三是严重浪费矿产资源。小型矿山普遍回采工艺落后,资源回采率不高,且往往追求短期效益,采富弃贫,造成资源浪费。尤其是由于一个矿体上设置多个小型矿山,各个矿山之间无序开采,造成部分矿体无法开采。四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小型矿山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只开采,不治理,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因此,不论是从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保护资源、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都急需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决定,于2012-2015年在全国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
记:此次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王:2012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上报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经初步统计,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除上海、天津外,其他30个单位共计划关闭矿山2万111座。
关闭矿山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通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到2015年底,要制止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遏制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使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记:如何才能确保实现和完成上述目标任务?
王:首先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并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市、县。
其次,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另外,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有哪些?
王:此次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是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包括: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是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包括: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砖瓦用黏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