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时间
2016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各类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主提升装置、主通风机、主排水设施和空气压缩机等大型设备是否按规定装备、检修和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整、灵敏、可靠,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供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电源、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供、配、用电设备之间匹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现场要求;井下变配电硐室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井下运输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情况。井下轨道、电机车、无轨胶轮车、胶带运输系统、运人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输送带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斜井(巷)运输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系统是否符合规定;无轨胶轮车的行车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是否齐全、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通讯系统和照明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设备;对限制使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大型设备材料隐患整改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井下使用的风筒和瓦斯抽采管路材料是否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五)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局本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内蒙古、陕西、黑龙江、甘肃、湖南、云南等6个省区进行重点督查。其中,科技装备司督查陕西和云南,宁夏督查内蒙古,甘肃督查湖南,河北督查黑龙江,山东督查甘肃。
五、有关要求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6个督查组,每组5-6人,分别由科技装备司和省级煤矿安监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4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督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包括6个督查组)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设备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1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954;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附件:2、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