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主要进回风巷、主扇、通风构筑物、局部通风设施、检测检验仪器仪表等要有专人(兼职)负责管理和维护。
2.应确保矿井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要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无人作业时,要制定相关措施,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2)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和分管领导,调度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工区撤离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3)在矿井进风口100米范围内,不允许存放容易引起火灾的物料。
(4)恢复机械通风前,要先检查主扇机房设施及主要构筑物的安全状况;恢复机械通风后,要检测井下作业点的风质、风速、风量,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
(5)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6)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所有机电硐室要供给新鲜风流。
(7)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8)采空区、废旧或暂时不用的井巷,要及时封闭。采场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9)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要按要求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3.矿井通风设备设施要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1)每台主扇要配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完好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所有主扇应安设反风装置,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和反风量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要事先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反风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并有试验记录。
(3)主扇机房要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并建立相关记录台帐,详细做好记录。
(4)调度室至主扇机房应设有可靠的通信系统。
4.及时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组织检查维修。
(1)有专人负责对通风系统的全部巷道进行经常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主要进风井巷和回风井巷。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发现塌陷、堵塞或漏风是否立即清除。
(2)所有通风构筑物(风门、风窗、风桥、导风板、风幛、挡风墙等)要有专人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3)不得擅自拆除井下通风设施,需拆除的,必须经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