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在谈到煤矿安全工作时,曾经听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某小型煤炭生产企业,由于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发生了瓦斯爆炸,数十名死亡者均是来自某偏远山区的打工者,事故发生后矿主非常着急,预想着死难者家属决不会善罢甘休,对煤矿将会索要巨额的赔偿,担心企业难以支付得起,以至企业垮台。可是,矿主万万没想到,死难者家属到矿后,他们通过商量,派出的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者作为代表和矿方谈判,长者出口竟说:每个死亡的人赔偿低于3000元别想说事。意味着死难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每个人只要3000元就行了。听到此话,矿主很愕然,没想到死难者家属会提出如此低的补偿标准。不过,矿主也不是没有一点良心,最终矿方以每个死亡者给家属补偿20000元了结了这一矿难。从这一可笑又可悲的矿难中,我们既看到了中国人民的善良,同时也不难发现这样的问题:一是中国人的生命太贬值了,二是煤矿生产的安全成本太低了。
我们知道,美国人打仗,大量的使用现代化武器装备,宁愿多消耗军用物资,而不愿多死人。美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很低,多年来均低于0.05,只有我国的几十分之一。这是因为美国人值钱,他们死不起人。
煤矿生产,安全为天,可是为什么我国煤矿的事故率、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呢?笔者认为这是我国事故成本太低造成的。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降低煤矿生产的百万吨死亡率,就要以法治矿,加大生产事故的处理成本。
在以法治矿,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成本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产事故的成本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出了事故所受的损失远远低于优化安全生产环境、避免事故发生所需要的经济投入,造成企业的经营者从经济利益出发,即使可能发生事故,也不愿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在美国,存心违法的矿主处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严重违法或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和公司,分别处以25万美元和50万美元罚款。1992年12月南山煤炭公司一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8人,调查确认为责任事故,公司被罚款200万美元,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在德国,矿工因事故死亡每人赔付100万马克。美国通过征税为煤矿尘肺病患者提供补助。矿井每吨煤征收1.21美元,露天矿0.61美元,用这笔收入建立黑肺病残疾信托基金,每年为10万名尘肺病患者提供10亿美元,平均每人1万美元。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事故的成本率,使企业在经济上考虑出不起事故,死不起人。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必须下大力气提高生产事故的成本,使煤矿生产安全者一路顺风,不安全者寸步难行。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大生产事故的预防成本。几年来,虽然我国在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大幅度提高,但是,我国生产事故的预防投入不足,安全欠帐比较严重的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大预防成本,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到完善安全设施、放到强化安全培训、放到改善安全环境、放到防患于未然上。美国煤矿安全部门对唯利是图、违反规定生产的矿主惩罚严厉;针对不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般性违反规定行为,政府督察员每次每项罚款可达5.5万美元;曾经违反规定并承诺改正、但不守信用的矿主则将被加重处罚。我国目前煤炭企业安全经费不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安全培训要求不严,安全生产设施完善不够,对不顾安全生产,违法违纪生产的企业处罚不力的问题普遍存在,预防事故的成本明显不足,这方面必须下大力气彻底改变,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地预防各种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发生给社会、企业、家庭带来的损失。
第二,要加大事故本身的伤亡人员补偿成本。生产事故既包括伤亡事故,也包括非伤亡事故。煤炭企业是最艰苦、最危险、劳动强度最大、弱势群体最集中的企业,对不顾矿工生命安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手段,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千方百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工亡赔偿的底线。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但在煤炭安全生产上,要制订强有力的法律,加大工伤工亡人员的经济补偿力度。过去,在我国煤炭生产事故中工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很少有超过十万元的,使煤炭企业的经营者在进行经济核算时,对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工亡事故的发生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远远高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发生伤亡事故所需要的经济补偿,使企业感到搞好安全生产没有不搞好安全生产经济上合算。企业生产不安全在经济上反而有利可图,当然企业的经营者就不愿花大力气搞安全生产了。我们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法规,大幅度提高工伤工亡人员的经济补偿底线。现在,党和政府已经明确规定,在我国煤炭生产事故中工亡人员的经济赔偿不得少于每人20万元。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要进一步加大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力度,可以把二级以上的工伤人员的人均经济补偿定为最低20万元,工亡人员的人均补偿最低为50万元,使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高于至少等于预防事故需要的经济投入,迫使煤炭生产企业不敢胆大妄为,不敢不重视安全生产。
第三,要加大对生产事故的处罚成本。一些发达国家煤矿安全部门执法非常严格,对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很大,促使矿主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从而确保了煤矿生产安全。在我国处理煤炭企业生产事故的问题上,也要加大对煤矿发生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要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违章及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法人给予撤职、判刑甚至处以极刑的处罚,对发生生产事故的煤炭企业除责令停产整顿、以致矿井关闭外,还要给予高额的经济罚款,凡发生死亡事故至少重罚企业100万元以上。通过处罚让违章违纪生产的煤炭企业无生存之路,无经济利益可图,让经营者自己真正认识到不搞好安全生产,不仅企业没有出路,寸步难行,只有死路一条,而且自己也会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第四,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面弄虚作假责任者的处罚成本。煤矿生产,安全为天,煤矿安全是关系到人命关天的大事,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可是,在现实工作中,在煤炭生产发生事故的时候,一些煤炭企业的责任者对事故能不报的就不报,能瞒报的就瞒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煤炭企业本来发生生产事故了,应该上报的企业不予上报;本来发生的是重大生产事故,企业上报成小事故;本来发生事故时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企业故意不予及时上报,甚至导致贻误处理灾难事故的最佳时机,给企业及职工生命安全造成更加惨重的损失。笔者知道,有的煤矿本来死了人,煤矿不予上报,结果也过了关;有的煤矿本来事故损失是100多万元,结果只报成损失10万元的小事故;有的煤矿本来发生事故是应该及时汇报,结果没有及时汇报,酿成了更加重大的灾难事故发生;有的大型煤炭企业本来是本企业职工发生了事故,企业采取违法手段,把事故的责任说成是承包单位发生的事故,甚至采取暗箱操作的办法,把本企业死亡职工“转卖”成承包单位的死亡指标;以此逃避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处罚。结果,缓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仅没有受到处罚,还能从中得到好处,甚至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因此,助长了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侥幸心理,对事故缓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这种明知故犯、知情不报、大情小报、实情虚报、隐瞒真情、贻误时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不仅不能姑息迁就,让其阴谋得逞,而且还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对责任单位在经济上处以事故损失5倍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开除工职、以致判刑的处罚等,以此推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要加大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试法者的处罚成本。山西左云“五?一八”透水事故,56名矿工现在还没有一个生还的消息,左云矿难告诉我们,不要认为有了严律和重典,有了“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非法生产死亡一人赔100万元”的规定,就能杜绝非法、违规生产。不要以为有了法律对瞒报事故的干部和矿主的严惩,就没有人以身试法。要抓住左云矿难作为典型“病例”深入解剖,彻底查处,把准“矿难顽症”脉象对症下药,是一个契机。总结认为,左云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煤管、矿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尽职尽责,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过程中走过场、变了调,充分暴露出监管部门的“雷达网”严重失灵,县、市安监机构被矿主层层欺瞒,竟然变成事故矿方的“传声筒”。而最后揭示真相的仍是普通群众。二是官煤勾结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查处,没有权力做保护伞,那些见利忘义的矿方不敢一再地超能力生产、越界盗采,把人民生命安全当作儿戏,官煤勾结只靠“限期撤股撤资、主动交代说明”不能肃清,而要秉持法律、依靠群众、排除阻力、深查细挖,才能真正奏效。三是对“矿难顽症”惩处的办法和机制有待探讨,比如超能力生产、越界盗采、非法用工等,只限于经济处罚和模糊宽泛的刑事处理,不能让利欲熏心、“拥钱自大”的非法矿主畏而止步。虽然党和政府三令五申,要从严惩处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从一些矿难中我们不难看出不顾安全生产,以身试法者大有人在,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利用铁心肠、铁面孔、铁手腕,加大严惩以身试法者的力度,对以身试法者严惩不怠,让以身试法者罪有应得。山西左云“五?一八”透水事故发生后,截至五月二十六日,公安部门已经刑事拘留与案件相关的十五名责任人,事故煤矿所在地的县长、主管副县长受到撤职查办,所在乡的党委书记、乡长、乡人大主席团主席被纪检部门“双规”。这样,才足以使以身试法者引以为戒。
第六,对制止及举报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对在安全生产方面瞒报事故、隐瞒案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制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要根据举报案情灾难的大小、经济损失的多少,对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同时,要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最近,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左云矿难突出暴露了四大问题: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严重的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劳动组织、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矿方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在事故发生后,矿方将被困矿工家属转移至外地。这四大问题使人心惊,使人警醒:绝不能低估了“矿难顽症”的顽固程度;绝不能低估了不法经营者铤而走险,甚至如李毅中所说“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的猖獗和疯狂;绝不能低估了不法分子所依恃的“保护伞”的能量;绝不能低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绝不能对当前安全生产状况盲目乐观。
总之,我们要通过提高事故成本,让煤矿的经营者认识到:进行事故赔偿,要远远高于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管理的投入,消除他们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上的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的侥幸心理。要完善事故处理法规,从制度上、从经济上使经营者出不起事故,死不起人,切实认识到煤矿生产必须安全,没有生产的安全就没有煤矿的出路,扎扎实实的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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