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兴矿难这个“接连而来的教训”应该是惨痛的,痛定思痛,我们该如何来认识我们现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体制,我们应该如何来探讨突破煤矿事故高发频发的困局。在考虑矿难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时,我们不能只是强调“历史的欠帐”,我们更要着眼于弥补欠帐,着眼于化解困局。
实践的证明或者说表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体制存在漏洞和弊端。我们已经看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升格为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之后的矿难事故并没有明显的下降多少,有的只是处理起矿难事故来更加的认真及时而已。当然这样做是好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和做法,不过这样还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矿难的及时处理,我们更需要矿难的不发生。矿难的避免和杜绝,这是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监管的奋斗目标。
我们看到,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是上面积极,下面不积极或者说不够积极,上面重视,下面不重视或者说不够重视。在安全生产监督监管方面的工作力度是不够大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媒体的报道说:“经过初步调查,该矿是违法、违规、违章进行生产,在政府要求停产整顿期间还组织120多人下井挖煤,最终引发此次事故。” 梅州市委书记刘日知说:“尽管是企业严重违规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但是梅州市、兴宁市、黄槐镇三级党委政府领导不力、监督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违煤矿”在监督部门的眼皮子底下进行生产,三级政府部门道歉,承认“监督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不虚的。“监督不力”该怎样才能“力”起来?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另外,责任完全归结到企业非法生产,追求暴利,似乎也不能完全说的过去。这是一个原因但是不应该是主要的原因。据说这个企业的股东有一些是“公务员”,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和现象,其实也是对监督监管的一种规避,使之失去了作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沆瀣一气,而且也是“利益的同盟”。这个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暴露出来了,前时东北那个安监局长的弟弟作矿长的煤矿发生的事故就是如此。
反思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工作,我想起“犯人船”故事来。十八世纪七十年代,英国政府为输送开发澳洲所需要的劳动力,决定由私人船主承包将犯人运往澳洲,但犯人途中死亡率很高,平均达20%。为改变这一状况,政府使用了好多办法,一是对船主进行道德说教,让船主良心发现,二是派官员上船,随船监督等,结果都收效甚微。后来,英国政府制订一个简单易行的制度:政府不再按上船时运送的罪犯人数付费,而是按下船时到达澳洲的人数付费。这项制度实施后,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运送罪犯的死亡率下降到1%至1.5%。这种运送罪犯付费制度的改革表明,靠制度管人,比靠说服教育、靠人管人更持久、更有效。
我想如果借鉴这个故事,从中得到一些启发,我们也应该改变一下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制度,从制度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完善。这样我相信,我们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前进或者说改进一小步,就可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大步。
我们要总结这些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再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研究,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观点,同时研究和借鉴国外的一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创新和进步,促进我们监管工作的大突破,大进步。这是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