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矿井下使用的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缆组负责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电缆组要认真负责电缆的领用、修补、试验、编号、建帐,并详细记录电缆的使用地点、规格、型号、长度、日期等,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合格的电缆,电管队入库保存,并将证标归档保存备查。矿属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电缆。
各单位领用电缆时,必须提供供电设计,填写电缆领用单,领用单上要注明用途、使用地点及具体负荷,否则,电缆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非矿属单位领用电缆时,须经经管部审核。
2、为提高井下电缆合格率,杜绝电缆落地使用和铁丝吊挂电缆现象,电缆管理人员确定巷道内无电缆吊挂钩时有权拒发电缆。
各单位独立使用的高、低压电缆,由各使用单位按标准进行吊挂管理,涉及多家的由机电队队统一协调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无理拒绝,否则罚责任人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电缆组追查处理。
3、井下在用的电缆,敷设吊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如下:
(1)在水平巷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4)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2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5)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6)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综采、综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米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标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通风科在砌风门时,必须给电缆加保护管,否则追查通风区责任。
6、井下维护有电缆的巷道时,维护单位要制定电缆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施工过程中不损伤电缆,维护工作结束后,对电缆要按标准吊挂。
7、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电缆不准存在明接头和羊尾巴。
8、井下电缆严禁私自截断。
9、井下橡套电缆有下列情况时,不准使用应立即撤换:
(1)绝缘不合格;
(2)线芯龟裂老化;
(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
(4)线芯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线芯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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