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部通风机要按指定位置安装,位置不合理罚款50—100元,没有挂管理牌板罚款20元,杜绝出现循环风现象;
2、掘进工作面风筒未端滞后超过5米,罚款50—100元。
3、局部通风发现一处漏风罚款50—100元,发现一处死弯罚款50元,风筒花接一处罚款50—100元,没有使用反压边接风筒一处罚款50元,风筒吊挂必须做到逢环必挂,保持平、直、牢、稳。
4、不坚持“一炮三检制度”及“放炮管理制度”者查出一次罚款100—200,或停班处理。
5、永久通风设施一处漏风超过《规程》规定时一次罚款50元,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一处罚款20—50元,风门、密闭、风障达不到建筑标准一处罚款30—50元。
6、风门、密闭、测风站无挂牌管理一处罚款20元、盲巷密闭无警标一处罚款20元。
7、不按时测风,牌板内容不全,一次罚款50元。
8、盲巷排放瓦斯不按措施进行者,一次罚款100—200元,并对责任人停班处理(排放报表填写不实者一次罚款50元)。
9、巷道贯通不及时调整风路者一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10、各地点隔爆水棚定期进行冲刷、注水,并要挂管理牌板,发现一次管理不到位罚款50元。
???? 11、通风设施要建立管理台账,对新增加的设施要及时记录,发现一次填写不及时者一次罚款20元。
12、本班所管辖的范围内一切隐患必须进行严格的排查落实,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若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13、完不成科室交办的各项任务者,一次罚款20—50元。
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款100—300元
(1)瓦斯排放不按规定或《措施》落实的对责任人;
(2)采掘工作面和硐室全风压供风量达不到规定,巷道风速不符合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单位或个人。
(3)局部通风机供风量不足,造成循环风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工作面同时供风的单位或个人;
(4)对当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事故隐患扩大的,瓦斯超限不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个人;
(5)采煤工作面没有进行煤层注水的,测尘制度不落实的、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
(6)采面回收结束,盲巷没有安排及时封闭和处理的单位或个人;
(7)不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更换和计量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8)矿井或采区通风能力不足,没有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制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9)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出现瓦斯超限的单位或个人。
(10)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贯彻落实或工作面达不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安排开工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1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经常出现通风断面低于设计断面的2/3,未安排及时处理的单位或个人;
(12)掘进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要求,严重影响风机、风筒安装、吊挂的单位或个人;?
(13)总回风巷严重变形,不及时组织维修,影响行人安全或通风的单位或个人;
(14)因管理不善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min不能倒台的单位或个人;
(15)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单位或个人;
(16)因供电系统不完善,造成局部通风机计划外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17)“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换牌、程序化操作等爆破制度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
(18)爆破掘进工作面不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单位或个人;
(19)因风筒管理不善,严重影响掘进工作面供风量的;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20)瓦检员出现无证上岗或出现空班漏检,假报数据的个人。
(21)未及时按措施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单位或个人;
(22)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23)监测分站未实行专用电源的单位或个人;
(24)安全监测装置故障或失灵,维护人员2小时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更换的单位或个人;
(25)安全监测装置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监测、监控装置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单位或个人;
(26)工作面设备、材料码放不整齐,堵塞巷道断面超过2/3的,设备、材料码放在通风设施处的单位或个人;
(27)采面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水幕等防尘设施不齐全,安装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定,影响防尘效果的,责任区域冲洗制度不落实造成煤尘超标或堆积的单位或个人;
(28)监测装置丢失或因洒水、移动等损坏的单位或个人;
(29)防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或失效的单位或个人;
(30)隔爆设施水量严重不足或距离超过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31)瓦斯达临界值不停止作业而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32)人为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33)运输大型设备,不经通风部门批准,私自拆除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单位或个人;
(34)按规定配发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对不佩戴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查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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