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超层越界违法非法开采,杜绝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开采。
二.严禁图纸不实,使用假图欺骗检查。
三.严禁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外委队组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四.严禁工作面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组织生产。
五.严禁一巷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作业、使用淘汰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六.严禁水患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
七.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班、假检,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采取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绝不准防灭火措施不到位、CO超限冒险作业。
八.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不达标、“封闭”管理不到位、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进行运输作业。
九.严禁超控顶距作业、支护失效作业。
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组织生产。
如违反上述禁令,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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