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常生产,《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防治水作了规定。具体措施有:
(1)留设隔离煤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有防水隔离煤柱。如果矿井是以断层分界时,也必须在断层两侧有防水隔离煤柱。任何一方或小煤矿都不得采动。在开采区域内,无论是本煤层或是上部煤、岩层中有被水淹的井巷时,应按《规程》规定,先排除积水后再进行采掘工作。如果无法排除积水时,必须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在设计中,必须根据实际确定防水隔离煤、岩柱的尺寸。
(2)疏政降压。为解除开采煤层上下邻近的承压含水层的威胁,《规程》规定了应采用控制性疏水降压的防水措施。
(3)设置防水闸门。《规程》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掘进巷道时,也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方可掘进。
(4)堵水。利用水泥浆或化学浆液,通过钻孔将水的通道充填住,从而达到阻住外部水源涌入。也可以通过钻孔投入其它充填物,如铁球、棉织物等物质堵住流水通道。
(5)探放水。当掘进工作面接近被淹井巷、溶洞、含水断层、含水层或有其它透水象征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即用钻机超前探明水情,并采取放水疏干措施后再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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