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的工伤保险保障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根据《****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为每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 ?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法院或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1.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员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员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
3.员工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公司将承担举证责任,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负责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安全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30日内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第十二条? 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2.申报内容
①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②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③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④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⑤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⑥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⑦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⑧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⑨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问责制,即安全环保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因推诿、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工伤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制工伤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企业管理部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①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②事故的具体经过;
③事故的原因分析;
④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⑤小组的处理意见;
⑥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按照****市工伤保险处核定的补偿标准对员工给予补偿,由企业承担部分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按《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
①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事故分析报告;
③本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④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⑤病历;
⑥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⑦费用结算明细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