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
列入国家标准中的常见毒物有56种,其中Ⅰ级13种、Ⅱ级26种、Ⅲ级12种、Ⅳ级5种,这些毒性物质及行业举例请见国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