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三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工品的生产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氧气站设计规范》
6、《乙炔站设计规范》
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9、《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0、《石棉工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在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中,均对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除了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外,还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详细参阅《条例》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有关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
1、开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实行审批制度。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受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登记注册。申请单位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除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