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 作业现场
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三、 抢修作业
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5)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6)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