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从事爆炸物品提取、运输、押运、装卸的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此类人员必须持有经本单位公安部门政审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各种证件,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2、提取、拉运爆炸物品时,必须认真办理各种规定手续,运输工具必须是符合运输爆炸物品的密封专用车辆,拉运车辆要做到上盖下垫。装车容量:雷管要低于车箱高度10厘米;火药不得超过车箱高度,并且车辆要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3、提取、拉运爆炸物品的数量、规格、包装、捆扎质量等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
4、提取、拉运爆炸物品时,不准携带引火物品,严谨性质相触的爆炸品及其他货物混装运输,运输车辆不准在人员集中和车辆流通稠密的地段停留。
5、装卸爆炸物品时禁止无关人员在场,应有专人在场进行,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谨摩擦、撞击、抛掷爆炸物品。
6、用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将爆炸物品由地面火药库运往井口时,车辆驾驶员不得随意抽打牲畜,要走安全僻静的路线,车辆驾驶员不准将车停留在住宅区域、工业广场和繁华地段等,严禁使用摩托车、叁轮车、拖车、拖拉机运送火药和雷管。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火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并通知绞车司机和把罐工,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除押运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罐。
8、使用电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火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如用同一列车运送时其火药雷管,电机车相互之间必须用叁个空车箱隔开。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用专用带盖的木制车箱,车箱内要铺设软垫,并只准装一层。
9、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准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该列车除押运、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上述人员都要乘坐尾车。
10、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摔打碰撞,在装卸过程中出现包装绳索开包断绳现象,要及时重新捆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