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
应避免长时间不带防护面具停留在含有蒸发性加臭剂的房间。如果必须长时间在这种房间工作时,必须配带有适合的过滤器的防护面具。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2.急救
2.1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2.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的清水或者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2.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3.气味泄漏
加臭剂散发出的强烈气味可采取下列措施:①用覆盖法有可能将气味盖住,但不能改变加臭剂的化学特性,而且也不可避免造成健康危害,因此,如果大量加臭剂溢出时并不适合使用覆盖剂。②通过喷撒大量氧化剂使少量溢出的含硫加臭剂变成气味很弱的产品,可用的稀释液有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或双氧水。硫醇类可用硝酸银(5g/l)的水溶液。严禁将未溶解的化学制品同加臭剂接触,严禁使用固体氧化剂。
4.液体泄漏
4.1加臭剂液体小量泄漏:用活性碳或者其他惰性材料吸收。也可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刷洗后的废液应进行有效的回收。
4.2加臭剂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防暴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4.3清洗
管道、储罐和设备部件的清洗建议使用酒精(异丙醇、乙醇等),使用后的清洗剂必须按规定清除。
十、作业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在得到书面设计变更或指令后,制定风险和危害削减措施,方可实施。
十一、在施工作业中,施工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环保作业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整改。若建设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施工单位冒险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十二、不得购买或使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和建设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等。
十三、应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生产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十四、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
十五、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负责保护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文物遗址、动植物、植被、草原、水源及生态环境。
十六、按现场HSE管理规定组织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制止施工作业中的“三违”行为。
十七、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上级部门,做好善后事宜,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一、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二、在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外墙施工时,应使用吊篮、脚手架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在进行水下管道敷设时,开工时即应在敷设管道位置的两侧水体各50米距离处设警戒标志;
四、中压以上管道在进行试压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管道上的堵头必须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