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
14.1.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14.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14.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1.5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14-7的规定。
表14-7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
序号 | 产品类别 | 最大允许储存量 |
1 | 工业炸药及制品 | 5000kg |
2 | 黑火药 | 3000kg |
3 | 工业导爆索 | 50000 m(计算药量600kg) |
4 | 工业雷管 | 20000发(计算药量20kg) |
5 | 塑料导爆管 | 100000 m |
注1:工业炸药及制品包括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射孔弹、起爆药柱、震源药柱等。 注2: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电子雷管、电磁雷管和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 注3: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其他爆破器材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1g/发,特殊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按照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