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之一:有关部门尽快立法,禁止挂机船和水泥船等低标准船进入黄浦江;加强源头管理,从装货点就杜绝船舶超载。这样才能维护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优化上海港通航环境,确保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议之二:加强对码头、单位、船主的管理。海事部门和码头、单位、船主要加强配合,共同把关,责任共担,各尽其责。对超载船舶,码头单位不予卸货;对擅自超装的船舶,货主、码头要坚决抵制;对要求装货的船舶,必须要持有关证书、航行签证簿到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核准后方能装、卸货;货主不得租用未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运输;代理人不得代理未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码头单位也不得为未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装、卸货。对不配合海事部门把好安全关的码头、货主,海事部门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停止作业。
建议之三:抓好始发港船舶签证管理。强化始发港船舶的安全检查,严把安全检查关、船舶签证关,及时制止船舶超载或积载不当、配员不足或船员超等级、船舶超航区等违章行为,对船舶超载运输不予签证,禁止出港,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船舶始发港。
建议之四:提高小型船舶船民的保险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他们主动投保。这不仅可以减少船民发生事故后的损失,而且还可以为发生事故后及时打捞、疏通航道,提供费用保证。
建议之五:鉴于目前超载船舶数居高不下,超载、超航区、配员不足等违章现象,建议各相关部门统一开展专项整顿,加强对超载船舶的管理,减少沉船事故的发生,对超载船舶要强制卸载放行。对严重超载及危及船员生命安全(载物超过额定载重吨位30%以上)、船舶严重超载拒不消除违法状态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船舶到期未恢复原状的,海事部门应对船舶驾驶人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建议交通部借鉴《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有关做法,制定完善的查处超载船的具体规定,以便操作;对某些地区乱发证、乱签证、考试不见人、检验不见船、签证只收费、大船发小证的发证机关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