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对船舶施行技术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保证安全航行的先决条件。船舶检验是对船舶技术条件进行鉴定的过程,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船舶检验是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所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个人,按照国际公约、船舶规范或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材料、制造、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运营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目的是通过检验确定船舶及其设备适合预定的用途,具备在一定航区内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
我国船舶检验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执行。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船舶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通常是由民间船级社进行的,是查核船舶的船体设备、轮机、电气设备、货物冷藏等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和检验。国际航行船舶为了投保、索陪、处理海纠纷的便利,需要办理船舶入级。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商业目的自愿申请进行的。
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是政府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而强制实施。主管机关按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船舶规范,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及载重线等进行技术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是对船舶安全管理的一个控制手段。
1. 船舶入级检验
(1) 建造入级检验——对向中国船检局申请入级的新建船舶所进行的检验。检验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安放龙骨(或相应阶段)开始,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建造全过程进行检验。
(2) 初次入级检验——对未在中国船检局检验下建造的船舶、在申请入级进所进行的检验。
2. 船舶保持入级的检验
是对营运中的入级船舶的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及设备定期运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明各部分蚀(磨)耗和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情况,确定能否继续保持已获得的船体级、轮机级和安全航行。因此,已入级的营运船舶为保持已获得的船级,应定期履行地下列各种保持入级的检验:
(1) 年度检验——按船级证书中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签证日期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
(2) 坞内检验——对客船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其他船舶一般不超过两年。若船体水线下部分涂刷高效的防腐蚀油漆或装有认可的有效防腐蚀装置,经船检局同意,上述检验间隔可各延长半年。
(3) 特别检验——一般每隔四年进行一次自建造入级检验或前一次特点检验完毕之日算起。
(4) 循环检验-根据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经船检部门同意,其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代替。
(5) 螺旋浆轴和尾轴检验。
① 装有连续衬套或认可的油封装置或认可的耐腐蚀材料成的轴,其检验间隔期为:
a. 轴上开有普通键槽者,对单螺旋桨船每三年一次,对双或多螺旋桨船每四年一次。
b. 轴上开有雪橇形或匙形键槽,且键槽根部有适当的圆角,轴表面上的键槽锐边已清余者,对单螺旋桨船每四年一次。对双或多螺旋桨船每五年一次;
c. 轴的后端为法兰连接或轴与螺旋桨为无键连接者,每五年一次;
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轴,每两年一次;
③ 用方向推进器作为船舶推进时,其工作部件和控制机构,每四年应拆开检查;
④ 可调螺距螺旋桨的工作部件和控制机构,应按螺旋桨轴所规定的相同检验间隔期作拆开检查。
(6) 锅炉检验。
① 主火管锅炉每两年一次;
② 主水管锅炉龄在8年一次;
③ 各种辅助锅炉包括废气锅炉,炉龄在8年及以下者每两年一次,在8年以上者每年一次。如辅锅炉及主锅炉相同型式的水管锅炉,可考虑在8年后仍按每两年检验一次。
(7) 修理及改装检验。船体和设备或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作涉及保持入级的修理、更改、改建应经验船部门检验。
(8) 展期检验
3. 船舶法定检验
(1) 货船构造安全的年度检验——按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至期之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一次。
(2) 货船构造安全的期间检验——对船龄大于等于10年的油船,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一次。
(3) 货船构造安全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换新时进行。
(4) 货船设备安全的年度检验——按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到期之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一次。
(5) 货船设备安全的期间检验——对船龄大小等于10年的油船,应在其货设备安全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
(6) 货船设备安全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间隔期为24个月,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换新时进行。
(7) 货船无线电报/电话安全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间隔为12个月,应在货船无线电报/电话安全证书换新时进行。
(8) 客船安全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间隔期限为12个月,应在客船安全证书换新时进行。
(9) 客船安全的定期检验——应在载重线证书到期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一次。
(10) 船舶载重线的定期检验——船舶载重线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为5年,应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换新时进行。
(11) 船舶防止油污结构与设备的年度检验——应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到期之日每周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一次。
(12) 船舶防止油污结构与设备的期间检验/定期检验,分别为
① 期间检验:应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期中之日前或后6个月前进行一次,即可与第二次年度检验或第三次年度检验结合进行。
② 定期检验:对国际航行船舶不得超过5年,应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换新时进行。
(13) 起货设备的检验——每12个月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临时检验。是根据船舶临时申请的检验,船舶在下列情况应申请临时检验:
(1) 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单位时;
(2) 遭受影响船级和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的事故时;
(3) 改变航区或变更作用时;
(4) 涉及船级或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时;
(5) 船舶证书的有效期期满,要求延期时;
(6) 上次检验中准予延期检验的项目或限期检验的项目的期限届满时;
(7) 船舶封存后起用时;
(8) 其他临时性检验。
5. 货物冷藏装置的检验
(1) 年度检验——按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中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签证日期每周年进行一次。
(2) 特别检验——一般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第一次和嗣后的特别检验日期,分别自建造入级检验或前一次特别检验完成之日算起,一般应不超过四年。
6. 各种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期限
(1) 船级证书——进行了保持入级的检验签署后,证书应继续有效;
(2)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为24个月;
(3) 货船构造安全证不得超过五年;
(4) 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为12个月;
(5) 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为12个月;
(6) 客船安全证书为12个月;
(7)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为5年;
(8)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不得超过5年;
(9) 免除证书,不得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限;
(10) 吨位证书,经初次检验核发后长期有效;
(11) 起货设备检验簿内所附的吊重试验证书为4年;
(12) 临时入级证书为6个月。
二、 船舶登记
1. 船舶登记的意义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为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进行船舶登记,国家保障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船舶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确定它的存在和确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船舶进行了登记经批准后,即可悬挂登记国的国旗航行。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是船舶所属国籍的标志。登记国也即是船旗国。船舶的各项行为要对船旗国负责。船旗国将对登记船舶的构造、设备、适航条件、船员配备,船员培训及考核等进行管辖。
2. 我国船舶登记规则适应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以及公民所有50吨以上(含50吨)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除军事舰艇,公安船艇、附属船舶的工作艇、救生艇筏,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外,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3. 船舶登记机关
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国内经营机构所在地,就近自行选择,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务监督局,各地港务监督或港航督机关办理。
4. 船舶登记分类
(1) 船舶所有权登记,是通过登记确认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在进行船舶所有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交验足以证明船舶为其所有的证明文件;还要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认可的船舶检验部签发的下效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①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交验按国际公线规定颁发的技术证书;
② 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交验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
③ 试航船舶,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2) 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物,实际上是一种信货手段。
(3) 船舶租凭权登记:是对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租凭关系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登记。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持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凭契约,申请租凭登记。
(4) 船舶变更登记:船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持原始船舶国籍证书和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船舶有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申请变更登记:①船舶名称;②船种类和作用;③船舶尺度;④船舶吨位;⑤主机种类:数目和马力匹数;⑥推进器种类和数目。当船舶所有权、船籍港发生变更,则应重新办理登记。
(5) 注销登记:船舶所有人权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丧失时,船舶所有人须提供证明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船舶所有权移转国外;②船舶灭火;③船舶沉没,自沉没之日起12个月内未申请打捞;④船舶失踪届满六个月;⑤船舶拆解。
5. 船舶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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