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7月1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 所有100总吨以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在船体和内部舱壁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3. 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 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 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 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按照公约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船舶海上保安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按照公约的规定,抓紧编制本单位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及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