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国收费公路在现有的十万公里规模基础上还将有所扩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如何切实履行起对现有的收费经营性公路行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监管,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交通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加快收费公路立法进程
只有加快立法进程,解决依法治路过程中依据不足的现状,才能够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对收费经营性公路行业管理的过程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虽然《公路法》对收费经营性公路的大的原则有所规定,但要落实《公路法》中规定的一些原则,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去具体实施。我国十万公里的收费公路已经形成,可是具体调整、规范收费公路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行为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却迟迟不能出台。
因此,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立法工作,加快与《公路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真正解决公路立法滞后的问题,让公路法制建设跟上公路事业实际发展的需要。
建立《公路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过程中的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建立《公路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二条和交通部9号令及其他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严格审批并核发《公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以便具体有效地对收费经营性公路的规范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确保“依法治路、保证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的落实。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强化收费经营性公路的行业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
做好路政管理派驻工作
随着政、企、事分开改革力度的加大,收费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将依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因为,派驻式路政管理是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派出的国家行政执法队伍或人员,他们所履行的是政府职能,不仅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公路投资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要维护广大公路使用者的利益,搞好派驻工作,赋予派出机构必要的职权(养护监管、站点设置、水土保持、交通监理服装等监督检查的权利,因交通部24号令所规定职权已不能适应派驻式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那些“低等级、高收费“、”重收轻养“,损害国家利益和公路使用者利益的特许经营公司,该降等级的降等级、该降标准的降标准、该撤并的撤并,以确保我国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地发展,树立行业管理者的权威性,为广大的公路消费者创造出良好的行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