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于1月8日决定2008年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从安全管理的结果来看,人们总希望自己所处系统是一种无危险、无威胁、无事故的状态。而隐患则是危险存在的要素,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但隐患不等同于事故,只有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事故时,这时隐患便成了事故的代名词。因此,只有治理一项隐患,才有可能避免一起事故、增加一分安全。
一、水运事故隐患概述
(一)水运事故隐患的定义
本文所称水运事故隐患,是指在水运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识和技术力量的限制,或者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未能有效控制的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条件或三者的组合。
(二)水运事故隐患的分级
根据水运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本文将水运事故隐患分为小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小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一般,发现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工程措施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航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水运事故隐患特性分析
(一)水运事故隐患的分类
1、按照水运事故隐患的形态来分类
(1)有形隐患。例如:船员的违章行为、船舶走错航路、船用雷达不能使用、大风大雾天气、水位陡涨陡落等。
(2)无形隐患。例如:船员的安全意识、船员在当班时的心理状态、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特性的认识程度等。事故案例: “H轮”在装载浓硫酸后,发现第二液货舱有渗漏现象,便卸完浓硫酸后注入江水洗舱。于2006年8月4日约0550时,在进行第二液货舱舱面气割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名修理工死亡,1名修理工和1名船员失踪,1名船员受轻伤。经对“H轮”第二液货舱内液体取样检验显示:该液体中硫酸含量0.37%(稀硫酸),Fe2+含量0.092%。说明舱内的稀硫酸与钢质舱壁已发生了化学置换反应,氢气(可燃气体)在舱内积聚后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气割高温便发生爆炸。教训:“H轮”船员和船厂修理工不懂稀硫酸的特性,在没有测爆的情况下盲目动火作业,造成爆炸事故。
2、按照水运事故隐患的表现形式来分类
(1)人的隐患。例如:当班驾驶员擅自离开驾驶室、冒雾航行、超载、未按规定系固货物等。事故案例:2007年7月31日04:10时许,“G轮”载水泥管桩790余吨(严重超载)上行至长江中游航道里程105千米水域时,当班船长在驾驶室睡觉,由水手操船,遇斜流水后自行翻覆,船上10人全部落水,4人被救助生还,其余6人死亡。教训:当班船长在驾驶室睡觉(人祸),令水手操船,且严重超载,又未系固易滚动的水泥管桩,遇到斜流水(天灾),致使船毁人亡。
(2)物的隐患。例如:船体结构,船舶主机、付机,船舶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应急设备等方面的缺陷。事故案例:2008年2月17日06:50时许,“F轮”载客390人(奉节至宜昌),该轮下行进入葛洲坝三号船闸闸室后,因左主机(驾机合一)换向器链接拉线在转弯滑轮处突然拉断,船舶操作失控后,该轮船头左舷触碰葛洲坝三号船闸右下闸人字门,致使该人字门迎水面轻度凹陷。教训:该轮左主机换向器链接拉线磨损严重未发现和及时更换,而埋下隐患,致使发生碰闸事故。
(3)环境的隐患。例如:大风大雾天气、洪峰、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航道变迁、航标灭失、通航秩序复杂等不良航行环境。事故案例:2008年6月3日约18:25时-21:30时,在长江枝江港和蕲春港水域突发9级大风和暴雨,致使9艘船舶翻沉,造成9人死亡和失踪。
(4)管理的隐患。例如:违章指挥、安全制度和预案不完善、安全责任制不
(二)水运事故隐患的特性
根据水运事故隐患的形态和其表现形式来分析,其具有以下特性:
1、客观性,水运事故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其一存在于水运生产经营活动和水运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其二通过努力治理了旧的隐患治理,还可能有新的隐患产生。
2、主观性,水运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是一种事故隐患,这种行为属于主观行为,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守法者知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安全规章是用血的事故教训写成的,一旦违反规定就可能引发事故,正所谓“安全规章血写成,切莫违章来验证”。
3、未知性,由于受到科学知识、技术力量的限制,以及认识上的局限,迄今为止人类对事故的发生机理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水运是以水载舟的最古老又现代的运输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水运受航道条件、水的流速流态和气象等环境条件影响较大,导致水运事故的隐患多种多样,多数为人所知,但也有部分未知。
4、可治性,水运生产经营者和安全管理者通过事故调查和统计分析,获知导致事故的各种隐患,并通过安全规章和技术措施来治理和消除。同时,不但研究和探索事故发生的机理,提高认识危险的水平和控制危险的能力,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主动预防事故。
三、水运事故隐患治理的对策
水运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对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立水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水运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2、水运事故隐患信息登记制度;
3、水运事故隐患监控制度;
4、水运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5、水运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6、水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二)确定水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范围
1、船舶、港口作业设备、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
2、客运站(码头)、渡口等人员密集场所;
3、桥梁、架空(水底)电缆、船闸设备等通航建筑物;
4、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场所;
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及水上施工作业区等区域。
(三)确定水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船舶和港口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水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船员(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0、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四)水运事故隐患的统计与分析
水运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分类分级统计,并按月、季、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重点跟踪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五)水运事故隐患的报告与治理
水运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小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水运事故隐患治理对策框图
四、水运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1、建立水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水运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四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可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4、建立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制度。对于小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要督促水运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方案。
5、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之间通报协查机制。各行政执法机构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总结经验,规范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将好的做法转化为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定期检查和安全监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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