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破物品的装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运输车辆内车厢内不得同时载人。
2、爆破器材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结构可靠、性能良好,具有防火、防盗、防热、防雨、防潮、防静电等安全性能),并按照要求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不应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安全车速(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遇不良天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滑等);平坦的路面上行驶,前后两车应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上山或下山应不小于300m。
4、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凭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在有效期内,按指定的路线行驶;途中停留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密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停留。
5、装卸爆炸物品的地点,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夜晚要有照明,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