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和新的施工方法,无相应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施工。
2、从事爆破、电力、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以及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瓦斯检测人员,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不准独立工作。
3、施工现场所有用电施备,末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准使用。
4、施工所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未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不准使用。
5、轮班作业施工的工点、各班组间未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不准施工。
6、各种脚手架、机械搭架、末设在稳固的地基上或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准施工。
7、从事登高作业和水下等作业的人员,未进行定期体格检查,不准上岗工作。
8、遇雷电、暴风雨等不良气候,不准从事露天爆破、登高和水下作业等工作。
9、不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施工。
10、照明行灯,电压不准大于36V;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在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准大于12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