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超过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同时8人以上重伤;或者2人死亡,同时5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车辆肇事后,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当地交通机关或交通警察,主动地、实事求是地向办案人员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驾驶员还应设法通知单位领导,并向保险公司申办事故报案手续。当发生各种困难时,除了依靠当地公安机关帮助解决外,还可设法与本系统在当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系统有关部门应给予积级支持和帮助。
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对车辆损坏和运载货物损失情况以及伤亡情况,逐项查清登记。估计是一般等级的交通事故应在24h内向省电力局填报“交通事故即报表”,发生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除在填报前述报表外,还应先用电话、电报或电传报告省电力局,如果是电力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车辆发生互相碰撞,也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勘查,分清责任,召集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处理。对于有关经济协商和结案处理事项,应尊重公安交通机关意见,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责论处的原则,经济问题按责分摊。在车辆修复时,坚持以修为主,能修不换的原则,不能修再换新,但应去掉折旧费,再按责分摊。坚持一次性结案的原则,不留尾巴。事故赔偿金额在200元以上的,一律经厂(局)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签后由单位报销。事故结案后,应及时(6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项。
无论发生何类事故,驾驶员应写出事故全过程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车辆单位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以“三不放过”的原则,帮助肇事者提高认识、总结教训,教育全体有关人员,并讨论拟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交通事故结案后,须在7天内上报主管部门填报《交通事故结案报告》,详细汇报事故的经过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分摊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意见及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意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