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件货物的装运管理
重大件货物是指质量、体积过大或尺寸超长的货物。按我国规定,远洋运输中,凡单件质量超过5t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在沿海运输中,单件质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12m的货物,均属重大件货物。按国际标准规定,凡单件质量超过40t,或长度超过12m,或高度、宽度超过3m的超高或超宽货物,如车辆、大型成套设备、集装箱、快艇等均属重大件货物。由于重大件货物的尺寸与质量过大,在装运过程中,对稳性计算、局部强度计算与加固绑扎有特殊要求。在装运之前一方面要仔细审核重大件货物的件数,单件质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包装、吊点位置与装运要求。然后根据本船的重吊负荷,船体结构,货舱空间,舱底或舱盖的局部强度,审查大件货是否能装,最后编制配载图,吊装方案(包括预算横倾角等)、,衬垫方案与加固绑扎方案。为了保证在运输过程中船舶和货物的安全,须对装运重大件货物对船舶稳性的影响以及船舶局部受力进行计算。装于船上的重大件货物,由于船舶的纵摇、横摇、波浪引起的船舶升沉以及装于甲板上的大件货所受的风力以及船舶倾斜面引起货物重心偏移,都使货物受到附加作用力。为了避免航行时货物移动,需要对货物加固绑扎,克服船舶运动时货物受到的上述各种力。
2.危险货物运输与管理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感染与放射等特性的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容易造**身伤害、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等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目前国际危险货物海运量约占海运货物总量的50%。国际海事组织依据并为实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1MDGCode)、。我国交通部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
《国际危规》与《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MARPOL公约)、对油轮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问题有具体规定。此外,《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及设备规则》(简称IBCCode)、和我国《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提出特殊要求。《国际散运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Code)、对运输低温加压而成液态货物的船舶的结构与设备有具体规定。《国际危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性质,包装与标志以及海上安全运输的要求。《国际危规》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大类:①爆炸品;②气体;○3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物质;⑦放射性物质;⑧腐蚀品;⑨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危规》标准,附带正确耐久的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组成。所有标志均须满足经至少3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的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通用包装与专用包装两类。通用包装适用于第3,4,5类,第6类中的有毒物质类中的大部分货物和第l,8类中的部分货物;其余由于特殊危险性质,需采用专用包装。根据危险程度通用包装分为I、Ⅱ、Ⅲ类。I类包装,适用于高危险性货物;Ⅱ类包装,适用于中度危险货物;Ⅲ类包装,适用于低危险性货物。
危险货物的合理配载与隔离,对货物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意义。易燃易爆货物要远离一切热源、电源及生活居住区。遇水要起化学反应者,要安排在干燥货舱。有毒货物与放射性货物应远离生活区。绝大部分危险货物均需远离热源、电源与生活居住区。对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要正确隔离,以防止泄漏等引起的各种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后,便于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减少损失与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