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物流也快速发展,其运输业务日趋增多,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运输设备不符合条件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而引发的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
一、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现状令人担忧
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3月15日实施后,原来由公安消防机构管理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移交交通部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一些管理工作还不到位,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时,管理难度增大。
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危险品运输的车辆管理只局限于单位内部的发证管理,其对道路危险品运输情况不检查、不掌握。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情况进行查处时,只能依据《条例》第67条的规定对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对无资质运输单位的查处只能依照《条例》第65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二是挂靠现象严重,管理难度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准运证件是以专业运输单位为基础发放的。如无锡市原有1000多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布在全市400多家单位(含个体私营),但运输管理部门要求须有10辆车以上的运输单位方可发放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这样就有许多车辆领不到证,特别是一些企业转制后,车辆卖给个人的,也领不到证。由此,产生车辆挂靠现象,一些个体运输车辆以挂靠专业运输单位的形式领取准运证。名义上是加强了管理,但实际上,这些挂靠车辆根本不能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同时,由于一些个体运输车辆为了减少开支费用,不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违章运输,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三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不少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岗位培训而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消防意识淡薄,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的基本常识不熟悉,有的不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等,还有的甚至在驾驶室内违章吸烟。
四是处罚额度不尽合理,不便操作。根据《条例》第67条规定,对有5种违法情形的予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这样的规定下限太高,上限不高,执行时难以操作。如有的运输车辆有时只运输2000元左右甚至价值更少的货物,因违反有关条款需要处罚时,按规定要罚款2万元,被处罚对象难以接受。上限10万元也不尽合理,如对重大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恶性事故的违章行为则仅处罚10万元,不能起到处罚应有的惩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