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窗口之一,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关怀,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自身重点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交警执法实践,试对交通安全管理中如何实行人性化执法进行探讨,提出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人性化执法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的内涵较为宽泛,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如所制定的政策、出台的管理措施等是否遵循法律、符合实际并代表和满足了大多数人出行的客观需要;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执法实践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合情、合理”。本文重点就后者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首先应从具体的、微观的,具有一对一特征的执法实践做起。这从表象看,是交警的个体行为,而从实质上讲,是代表了国家执法,也是交警部门实观人性化管理的基石。依法管理和人性关怀是一对有机统一体,交警既不是无情的执法机器,也不是滥施同情的“老好人”。忽视了人性关怀的依法管理,会使管理成效大打折扣甚至引发被管理者的抵触和对立情绪;不坚持依法管理的人性关怀则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甚至丧失法律的权威性。人性化执法不仅要求交警代表和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而且要成为行政相对人进一步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引路人”。这也就比单纯的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警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人性化执法始终贯穿着“群众利益至上”、“依法管理”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三个基本原则。
(一)群众利益至上原则。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无论是出于情感的驱使,还是出于理性的考虑,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合理需求得到满足,个人感受得到体恤。因此,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只有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执法,怎样服务的问题,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树立公安交警执法的新理念,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会信守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目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活动,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就是要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为民维权、为民谋利、为民服务,就是要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交通参与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
(二)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作为交警部门,担负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责任。只有充分履行好职责,执行好法律,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人性化执法绝非法外施恩。《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已充分汲取民意,它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的是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管理者,首先应摆正自己的位置,严格依法管理。从这一意义上讲,严格依法管理,是最基础、最主要的人性化执法成分。推行人性化执法不是要降低执法力度。推行人性化执法,实际上就是矫正过去片面强调执法权的倾向,使执法的方式更加贴近群众,让群众由被动遵法到自觉、主动守法,回到真正严格、正确执法的轨道,决不是意味着要“放宽尺度”和“从轻发落”。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始终要把教育与处罚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之中。教育和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当前,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到众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陋习,而且大多数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如果一味处罚而不教育就会背离执法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如果只教育而不处罚就会使法律法规变得软弱无力。所以,只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才会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而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从而达到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的根本目的。所谓交通安全管理人性化执法,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既要维护和保障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又要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体恤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