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接到危险品货单后,必须通过代理从发货人处取得危险货物鉴定主管机关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相关资料,其内容必须包括: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理化性质、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积载要求和积载注意事项、装卸及运输注意事项。
2、 积载计划一定要按照《国际危规》积载隔离要求合理配载,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货物不得同舱积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积载要与一切热源有足够的距离;遇湿产生有害气体或自燃的危险货物应装载在舱盖水密,舱内水管不渗不漏,通风良好的货舱。
3、 船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部署及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积载计划与安全措施应在装前会上详细说明,使有关人员明确任务职责,全体船员要熟知牢记。
4、 按规定备足消防淡水、防毒面具、呼吸器、消防器材、急救药物、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及衬垫加固材料等,指定专人保管,并组织船员学会使用方法。
5、 用高压空气检查试验烟火探测器、报警器及各舱而、二氧化碳管路系统,使之通畅无误,检查各种活动灭火器及消防皮龙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6、 检查各舱通风设备,保证良好状态并清洁、活洛、加油通风道封闭装置,保证万一采取二氧化碳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不泄露。
7、 危险品在船期间一定落实防火措施。甲板及舱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及时收放并妥善安置舱口灯,当班驾驶员和船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监装,严格把关。
8、 在装载危险货物期间,当班驾驶员要安排水手按港口规定悬挂或显示规定的信号。船长和大副不得同时离船,并应保持足够的留船人员。所有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提高警惕严防火灾。
9、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过程中,若发生撒落、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公司和港口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10、 船长应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海区水文、气象的具体条件和情况,精心设计航线,制定周密的航行计划,若有疑难应立即报告公司航运部门,以便得到协助和指导。
11、 不论航行、锚泊或等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定时测量货舱和货物的温湿度。进行合里通风,防止汗湿及可燃气体的积聚,并做好记录。
12、 当班驾驶员须定时察看烟火探测器,二管轮、木匠要定时测量油水舱及污水井,发现任何异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记入航海日志。
13、 货舱双层底燃油舱尽量不要使用,如须使用加温时应先取得船长同意,安排专人负责加温至驳动为止,油少时加温更要注意,严禁空舱加温。
14、 抵达港口前,可视气象条件和海况情况开舱检查货物,检查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防止货舱内缺氧或有害气体对人员的危害。
15、 船舶在开舱卸危险货物前,应先进行充分通风;在开舱盖时应有防止摩擦火花的措施,必要时应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值班驾驶员必须检查督促卸货工人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严禁不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