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客运生产安全管理的源头。也是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前沿阵地和确保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建立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维护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客运站的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的内容认识不够一致,对搞好安全管理的认识也不够到位,安全工作不扎实,事故隐患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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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教训:应当深刻吸取
对全国近两年来特大交通事故分析表明,连个数据值得关注:70%左右的慝大道路事故与客运站有关,其中又有70%左右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相当一部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客运站负责人普遍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客运公司的事,车主,驾驶员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客运站本身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就行。同时认为客运站只是道路运输的辅助业,即使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自己最多只靠点儿边,不可能受追究或者多种的追究。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就以下面两个事故案例来说明。
2003年因客运驾驶员不具备驾驶大客车的资格,超载,超速行驶,在梧州市藤县潭东镇万头场路段发生“6—17”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5人受伤,桂平市汽车客运站中心站副站长因此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4年一辆由四川省通江县发往上海的客车,在陕西省周至县境内,由于超载、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坠落落差7.5米的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11-27”特大交通事故,通江县运管所副所长兼客运站站长因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在没有清点该车实载人数的情况下,准许其发车出站,以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
安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
从目前的情况看,客运站有三种设立模式,第一种是专门型,由运输企业自己设立,专为运输企业自己所属运输单位服务。第二种是综合型。由一家或多家运输企业等单位共同设立,为多家运输企业所属单位服务。第三种是社会型。由运输企业之外的经营者设立,与运输服务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运输单位提供社会服务。虽然在第一种模式下,为确保安全检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检查的质量,部分运输企业往往将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明确由车队负责,但这只能是企业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并不能完全减轻客运站的安全责任,因为问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车队将上述安全工作管理到位。在第三种模式下,客运站有责任和义务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出战车辆的安全检查职责。在第二种模式下,除了按第三种模式履行对本单位运输车辆管理职责外,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重本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轻外单位车辆管理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