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发生搁浅、触礁事故后,船舶必须采取的应急行动,旨在为船长提供正确处理这类事故,避免船舶、设备、货物等损失扩大,安全、有效脱浅的原则指南。
2.实施步骤
2.1 当船舶发生搁浅或触礁,切忌盲目使用推进器和舵设备急于求得自力脱浅,以避免扩大损失。
2.2 立即显示搁浅信号。
2.3 迅速查明搁浅、触礁情况,查明船体破损情况、进水情况及污染情况以判断船舶危险程度。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2.3.1 搁浅时间及搁浅船位;
2.3.2 船舶搁坐部位及船首向;
2.3.3 当时船舶吃水;
2.3.4 船体周围水深与底质;
2.3.5 当时气象情况,潮汐、流向与水文;
2.3.6 船体破损进水部位;
2.3.7 主机及推进器、舵设备及其他机械受损情况,或可能受到的危害情况;
2.3.8 排水泵浦及系统的可用情况;
2.3.9 污染情况;
2.4 向公司及当地港口主管机关作出初步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系的有效性。
2.5 控制污染。如果查明船体触底部位为油料舱,只要可能应将该舱油料转移,防止产生破洞漏油,造成污染事故。如已造成破损及污染,应按进水及油污应急计划采取相应措施。
2.6 选择脱浅方案
2.6.1 在查明船体受损情况,选择脱浅方案。
可能的脱浅方案有:
2.6.1.1自力脱浅方案。当搁浅坐礁时损失的浮力不多,船体未受损进水,潮水上涨自
2.6.1.2 然增加浮力,或通过排出压舱水,调整油水后可依靠本船锚、主机推(拉)力脱浅等。
2.6.1.3使用主机脱浅。船舶搁浅程度甚微,船艉有足够水深,确定出浅路线后运用倒车出浅;
2.6.1.4拖轮协助脱浅方案。当自力脱浅方案不足以脱浅时,应考虑拖轮协助方案,计算出浅时刻及需要的拖轮功率,确定拖轮作业的位置和出浅方向。
2.6.1.5卸货起浮脱浅方案。
2.6.1.6卸货与拖轮协助脱浅方案。当搁浅严重,或潮水正在一天天减少,或遇恶劣天气将要袭击可能造成更严重损失时,应同时考虑减载卸货、转移油水、申请拖轮以及使用本轮主机、双锚等设备。
2.6.2 船长将选定的脱浅方案尽早报公司,请求安排必要的支援。同时,船长在选择脱浅方案时,应接受公司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2.7 脱浅操作:全体船员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内外配合,争取时间,全力以赴,执行脱浅方案的各项操作计划,使船舶及早脱浅。
2.8 脱浅后的检查:船舶起浮脱浅后,应周密检查船舶的水密、机电设备、舵机、螺旋浆等情况,脱浅后应及时关闭或降下搁浅信号,并将脱浅经过及检查情况向公司、港口主管机关进一步报告。
2.9 短时间不能脱浅时的措施:
船舶搁浅、坐礁后不能在短时间内脱浅,为避免船体受风、流、浪作用使搁浅状况进一步恶化,或底质恶劣,可能导致船体损坏时,应采取措施固定船体,然后制定脱浅方案。固定船体的措施通常有:
2.9.1 抛出开锚(送出双锚)并收紧。
2.9.2 增加船舶压载水,或向空水舱灌水,使船体坐稳。但要考虑不能因增加压载而损伤船体。
2.9.3 申请外援。
3.记录
船长应记录事故经过、处理过程,并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当地港口主管机关,接受港口主管机关的调查。有关事故文件如事故报告、航行日记等及时呈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