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的预见和预防处置,以增加道路的通行和安全保障能力,是一项众所周知的效能。而交通事故隐患点在城市交通环境中,点多、线长、面广,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正确的把交通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应用于道路,是科学实用的管理措施。交通安全设施之于道路,可以比喻为楼梯和扶手的关系,没有安装扶手的楼梯会导致灾难性的必然事故,车辆在缺乏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上行驶也无异于危机四伏。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分为新建道路通车前的设置,使用中道路增设或管养。后者是前者的延续和补充,前者的设置规范和标准,对于道路的交通安全高效通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籍此,展开对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思考,希望能够引发新建道路建设者和公安管理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治理好、清除掉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交通环境中人、车、路的多方利益。
一、 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现状。
近5年来,南京市新建了包括河西地区、快速内环等多条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而交通安全设施却仍然停留在5年前的基础上。在交通安全设施中,设计者和建设者仅仅是考虑到了最基本的交通标志、标线、中心护栏、信号灯设置安装,没有能够全方位的从交通安全通行保障角度出发,引入更为科学先进的交通安全设施产品。
在赛虹桥高架和双桥门高架的两侧护栏上,没有按照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安装反光轮廓标。
在下关大桥、机场高速连接线的急弯陡坡处,缺少必要的柔吸性防撞墙。机场高速连接线的中间隔离护栏没有安装防眩板。
在隧道和多条城市主干道的中心线和边缘线上,根本看不见反光突起路标。
在学校和主干道的出入口,没有必要的减速设施。
在高架道路的上下匝道口,缺少夜间发光诱导标志和防撞分流安全岛设施。
在实际道路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因交通标志设置不足引起的找路难问题;因交通标线渠化不科学而引起的交通拥堵现象;因交通信号灯设置的不规范而导致的误闯现象;因护栏装置的技术缺陷加重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冲撞力而车毁人亡,等等情况足以引起我们对于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现状的忧虑。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规划的滞后。
城市新建道路的建设和投资对象往往是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同于我国的等级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是交通部。前者仅仅是投资建设的参与者,建成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移交给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后者既是建设者,又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早在2004年,交通部已经明文规定把道路附属设施工程纳入道路建设主体工程进行设计、组织和预算。而至今也无法查找到关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建设主体之间建设关联的必须性法律法规。
事实情况是,城市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组织工作往往滞后于道路主体建设工程。道路设计者和建设者在最初只是考虑了道路通行能力和路面结构工艺,而忽略了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工程中的不可或缺性,只是在到了后期接近道路通车的阶段才委托专业的交通安全设施单位去规划设计。资金预算的不足,时间的不足,期初对周边和实际交通环境的考察不足,都会导致交通安全组织在这个阶段的仓促应付。
2、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标准化。
在城市新建道路中,交通环境非常复杂,连接的道口大小交织,视线的情况千变万化。学校、单位、酒店、居民区、菜市场、停车场等不同的交通点林立于道路两侧,也使得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因需设置。各交通道口的隐患有轻有重,停留在纸面上的设计根本无法顾及实地的交通组织需要。
倘若能够对不同交通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进行预见性分析,把各类交通道口归类,应用标准规范的交通安全设施方案,可以起到干道畅通、支路有序的收效。
3、城市新建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缺乏系统性。
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具有施工期长、影响交通秩序面广、事故隐患情况复杂的特点,解决好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同样重要。
我们经常发现,在一条道路施工期间,大多是在施工点的位置周边放置一些标牌,改变施工点位置的道路渠化,而忽略了施工道路周边更远范围内的交通秩序调整。这种情况,只有车辆在临近施工道路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变更行驶路线,产生不必要的“断头路”现象,频繁大量的车辆积压在断头路上,对周边道路的通行效率制造障碍。也给车主带来了严重的生活不便,以及燃料的浪费损失。
事实上,新建道路在施工期间,对周边交通秩序的影响通常在3000米或者更远的范围。只有在受影响的范围外进行提前预警,告知改变路线,才是提高通行效率的有效手段。
案例:2009年6月10日的晚上,南京市秦淮区象房村路施工封闭,仅仅是在道路的两头放置了交通标志牌,提醒车辆向前过桥100米由酒精厂路通行。而就是这一点的变动,造成了11日上午的交通堵塞。很多车辆在象房村路口思考交通路线变更的提示,犹豫不决,致使双桥门高架上下的由南向北方向和节制闸路长乐路东西方向一直堵塞,堵塞范围远远超过了3000米。试想,如果10晚上在大明路和秦虹路口、卡子门、中华路和长乐路口分别做出交通疏导提示,这样的堵塞完全可以避免。
由此可见,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的系统性规划非常有必要。
4、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力度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权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实际中,由于道路建设投资人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以参与者的身份出现在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设计工作中,提出的多是建议和意见,无法真正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投资人出资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享有监管权,但制约条件的受限会直接导致力度不足。
二、 对完善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对策。
完善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身车辆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范和标准,极大的影响着道路通车后的交通秩序,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也有着长远意义。在此,提出几点对策以标本兼治。
1、将城市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设计和安装设置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中。
城市新建道路工程应当包括三大部分:路基、路面和交通安全设施。把交通安全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的设计和预算,可以有效保障道路通行车时的安全秩序。具体办法是:在新建道路工程的立项之初,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期间、竣工通车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组织设计工作,道路投资建设方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组织设计方案执行并实施,保证方案和资金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