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 案由周某系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辅助工,1995年3月5日上午周某在某工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工地清理现场时,未听安全监护人员劝告,擅自进入红白带禁区内清理夹头。
此时该队另一普工曹某正在15米高的平台上寻找工具,不慎碰动一块小铜模板从15米高平台的预留孔中滑下,正好击中周某戴有安全帽的头部,经抢救无效,周某于3月12日死亡。
2、分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某县工程队职工周某既未对工地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提出批评,又违章进入红白带警戒区作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享受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如下义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劳动过程中,应听从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
3、处理结果(1)事故主要责任者周某因已死亡,不作处理;(2)劳动监察部门建议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及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项目承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分别处以2000元及6000元罚款。
4、经验教训(1) 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施工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操作;(2) 加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3) 强化对外包工程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督促检查,并指派专人对口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案例二
1、? 案由
江某,1978年3月18日出生,1994年10月18日被某县红旗煤矿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
从1994年11月18日起,担任坑道凿岩机手。
1995年3月19日,江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造成塌方,江某差点当场被埋在坑道里。
江因害怕事故而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赵某出面,调整江某的工作,最好到些不太危险岗位工作,因为孩子才17岁,年纪太小。
被赵某当场拒绝。
2、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国家劳动部《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铆钉机、电锤的作业,本案中的江某年仅17岁,系未成年工。
而被安排到矿山井下作业,操作凿岩机作业,严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
3、处理结果(1) 立即将江某从矿山井下调至地面担任机修工;(2) 尽快到本地劳动行政部门办好未成年工手续;(3) 在江某到岗位上班前,由矿上负责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
4、经验教训 未成年工因年龄低尚处生长发育阶段,国家对其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