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8年7月15日市卫生局接到工人举报称,芜湖xx公司镀铜、镀锡车间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但一直未组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市卫生监督所指派开发区分所于2008年7月17日下午派监督员到生产车间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从未组织镀锡车间21名工人、镀铜车间11名工人进行过职业性健康检查。
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对镀铜08年6月份劳保发放单、镀锡分厂08年1月份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XX(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了复印,证实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单位镀铜车间因成本过大,缺乏竞争力,该车间已经于6月停产,该单位从浙江购进镀铜线进行加工,在镀铜线外表镀一层锡,主要出口欧盟国家,从生产工艺流程来看,职业病危害主要是在酸洗环节,现场看,盐酸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盐酸是有挥发性的强酸,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的规定,对人体主要危害是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牙齿酸蚀病,是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该单位一直没有进行健康检查,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卫生局立案对该单位进行查处,考虑到该单位在市卫生局第一次调查后,立即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性健康检查,鉴于该公司能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能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市卫生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