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齐某等6人1991年5月被某港口码头搬运公司招收,从事煤炭装卸作业。1995年9月5日,齐某所在班组两名职工因肺部不适去医院检查后,怀疑患有轻微硅肺病。1995年9月8日,齐某提出让公司为班组15名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公司以码头煤尘防治措施有力,生产任务紧张为由不予安排。齐某几次要求都被公司推脱。为此,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公司从未对从事煤炭装卸作业人员进行过体检,裁决自裁决书下达7日内,公司对从事煤炭作业的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公司接受了仲裁裁决,并如期对职工作了健康检查。
专家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企业的做法明显侵犯了职工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错误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港口煤尘防治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码头作业场所煤尘定期检测数据,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档案,对于长期从事煤炭装卸作业的人员,应建立职工卫生档案,定期体检。从事煤炭装卸作业的人员属于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对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是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齐某等职工从1991年5月,开始从事煤炭装卸作业到1995年9月,工作长达4年多,而该公司没有对职工作过一次健康检查,当职工感到身体不适,医院已怀疑有职业病可能,齐某等人一再要求体检时,公司仍然以防治措施有力,生产任务繁忙作借口不予安排,这就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应立即制止和纠正。
生产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措施,是防止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影响的事前防护办法。但是,在不少企业里,这一措施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些企业里,领导者只知道抓生产、要效益,而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置之不顾,总是以这样那样的一些借口,不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的,希望本案能让那些领导者清醒和引以为戒;抓生产必须抓安全,讲效益首先要讲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