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重要内容。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充分发挥她们在生产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不仅是保护妇女本身。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保证人类社会正常健康地发展,也反映了我国妇女有着优越的社会地位。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满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他们实行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正值成熟时期过渡的阶段,体力较差。因此,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其生理特点,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单人负重不得超过25公斤,不可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更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深水作业,以及其它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尘毒作业。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在长知识长身体的过程中,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严令禁止招收他们当工人。
二、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生理依据
妇女的身体结构与生理机能与男子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一般妇女的体力比男性差,对重体力劳动和高低温环境作业的适应能力不如男子。由于妇女的皮肤薄而细嫩,对作用于皮肤或通过皮肤侵入肌体的毒物敏感性比男子强,对脂溶性毒物更易于吸收,高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线等都能对妇女生殖器官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尤其是妇女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更应注意给予特殊保护。
三、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了一些保护女职工的文件和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概括起来这些法令规定六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工作。三是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女职工的“四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四是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一般不宜从事夜班工作。五是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六是设置妇幼卫生室,卫生室应由等候间或处理间组成,配备洗手设备的冲洗器。冲洗器数量按最大班女职工人数100~200人应设一具,每一增加200人应增设一具。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各企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