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员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有关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员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2.对于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3.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舒适方便、经济耐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供给和使用
1.发放防护用品的“三同”原则
(1)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三同”( 即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 的原则发放。
(2)对于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其他防护用品随借随还。
(3)对于各种学校来厂的实习学生和临时工、轮换工等,应按“三同”原则供给或借给劳动防护用品。
(4)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经常参加劳动和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技人员,均应按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4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变相增发毛料制品、羽绒服、风雨衣、变色镜等高档商品或其他福利性物资,不能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商品进行转买转卖。
(2)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①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②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③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④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