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变相增发毛料制品、羽绒服、风雨衣、变色镜等高档商品或其他福利性物资,不能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商品进行转买转卖。
2.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①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②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③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④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3.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员工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5.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6.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等。
7.高空作业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8.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9.经常在露天工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10.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11.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人员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12.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13.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其良好有效。
14.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15.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
①井下作业。
②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③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④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⑤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⑥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湿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