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或称生产性有害因素)。按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毒物,如铅、汞、氯气、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潜涵作业等)、低气压(高山、高空作业等)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如红外线,紫外线、微波、激光、射频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r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紧张或个别系统、器官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安排的作业强度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相适应等;
(4)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炎热季度强阳光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同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的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常常不是单一的,往往同时存在多种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影响。
劳动者发生职业性损害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有接触机会,如生产中使用或产生某些有毒物质;一定的接触方式,如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间接途径,或由于意外事故;一定的接触时间;足够大的接触剂量(强度)。后两个方面是决定机体所受剂量的主要因素,又称职业危害的接触水平。
职业危害的接触水平与生产环境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集体或个体防护设施等有关。生产车间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布局不合理,工艺和设备落后,缺乏集体和个体防护设施和管理不善,都可以增加职业危害的接触机会和接触水平。
在同一生产环境下从事同一作业的工人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有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
(1)个体之间的遗传差异:如患有某些遗传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某些有毒物质的作用;
(2)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如妇女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极易损害胎儿、婴儿的健康,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易受职业危害的影响;
(3)营养差异:营养不良可降低机体的抵抗力和康复能力;
(4)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如患有皮肤疾病可增加吸收毒物的机会,患有肝脏病影响机体对毒物的解毒功能。
(5)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的人能较自觉地采取预防危害的措施。
上述五条,统称个体危害因素。具有这些因素缺陷的人,容易引起职业损害,这些人是工业卫生教育和预防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