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尘肺普查统计资料,全国厂矿企业接尘作业的工人约有一千余万。主要分布于煤炭、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建材及以化工系统等。接触矽尘作业的工人占绝大多数,其次为硅酸盐类粉尘、金属性粉尘及有机粉尘等。生产方式种类繁多,有的为现代化机械化生产,有的使用原始手工方式生产。各厂矿企业的综合性防尘设备、维护管理执行情况以及工人的劳动程度等差异悬殊。即使接触同一性质的粉尘,其实际危害程度,往往差异较大。因此,仅使用生产性粉尘卫生标准一项指标来判断接尘工人的实际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完全的。
为适应我国的国情,既要能正确地表明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性质,同时也反映出工人实际接触粉尘量的大小,劳动部提出并制定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并自198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分级标准与卫生标准有所区别,但又有所联系。卫生标准的规定是指在工作场所空气中,工人在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下工作,不会引起致病性损害,是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工业企业设计时使用的标准。但目前我国能达到生产性粉尘卫生标准的企业还只是一部分,很多厂矿企业的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的超过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因此,要想在短期内,使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全面清除粉尘的危害因素,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各类粉尘实际危害情况,采用几项主要指标,综合起来进行排队,以便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分出轻重缓急,区别对待,抓住主要矛盾,采取相应的劳动卫生保护措施,或其他政策性措施,使其逐步减轻职业危害,以便最终达到生产性粉尘允许浓度,保护工人的健康。
卫生标准是企业最终要达到的目标,而分级标准是企业向最终目标努力时的一个过渡性标准。制定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针对不同等级的作业危害程度,采取相反的技术措施,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实施劳动保护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