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传染病是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某种传染病病原体而引起的疾病。职业性传染病涉及范围较广,多见于牲畜饲养、皮毛加工、兽医、屠宰、牧民、矿工等工作人员。根据微生物病原体分类,职业性传染病可分为:
一、职业性细菌传染病:如炭疽、布氏杆菌病等;
二、职业性病毒传染病:主要有森林脑炎、口蹄疫、挤奶工结节病、牧民狂犬病等;
三、职业性真菌病:常见有放线菌病和皮肤真菌病;
四、职业性螺旋体传染病:如钩端螺旋体病。
上述职业性传染病均可经接触有病的牲畜或者病畜污染物而直接受到感染。职业性传染病发病均有一个潜伏期,根据接触微生物种类不同,临床表现各异,如炭疽病主要损害颈、面、肺和肠;布氏杆菌病主要病变部位在骨关节和生殖系统;森林脑炎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
我国1987年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中,职业性传染病有三种:炭疽,森林脑炎和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需掌握以下原则:
一、有在牧区、林区疫源地工作的职业史;
二、根据不同病种的潜伏期,典型的临床表现;
三、病原体检查阳性,以及各种特异性化验指标异常(主要有血清学、免疫学检验指标)。
四、排除其他类似疾病。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职业性传染性疾病及时发现,诊断明确,经治疗大部分人可治愈,不留任何后遗症状;少数重症病例急性期如没能控制,可很快死亡;如森林脑炎;有些病人虽保住了生命,可留下终身残疾。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对于职业性传染病医疗终结时致伤致残或死亡者,应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伤残用具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赔偿费等一系列赔偿费用。致残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与赔偿参见《职业中毒的鉴定与赔偿办法----综述》内容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