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压病是由于高气压作业后减压不当,体内原已溶解的气体超过了过饱和界限,在血管内外及组织中形成气泡所致的全身性疾病。短期内(一般在6小时内,也有在12小时以后者)或减压过程中发病者,称急性减压病;在有或无急性减压病的基础上,出现缓慢演变的缺血性骨坏死或关节损伤过程,称慢性减压病。减压病多发生于水下施工,打捞沉船、潜艇人员海底离艇脱险上浮或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高压氧舱内的工作人员等。
减压病可引起皮肤、肌肉骨骼、呼吸循环和中枢神经等系统的病变。轻型减压病如能正规加压治疗,一般都能恢复健康,不留任何残疾。重症病人或诊断不明延误及时治疗者,可留下终身残疾。
【临床诊断要点】
一、高气压作业后36小时内,由于体内气泡引起的临床表现,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
二、疑似病例,应做诊断性加压以明确诊断;
三、减压性骨坏死诊断需有高气压作业史或急性减压病史;
四、急性减压病;
(一)轻度
皮肤瘙痒、丘疹、大理石样斑纹、皮下出血,浮肿等。
(二)中度
四肢大关节及其附近肌肉骨关节痛。
(三)重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度:
1. 神经系统,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截瘫、大小便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前庭功能紊乱、昏迷等;
2. 循环系统,虚脱、休克等;
3. 呼吸系统,胸骨后吸气痛及呼吸困难等。
五、慢性减压病(减压性骨坏死):
以骨骼X线改变分期:
(一)I期:股骨、肱骨及/或胫骨见有局部的骨致密区、致密斑片、条纹及/或小囊变透亮区,后者边缘可不整或呈分叶状,周围绕有硬化环。骨改变面积,上肢不超过肱骨头的1/3,下肢不超过股骨头的1/3。
(二)II期:上述骨改变面积,上肢或下肢超过肱骨头或股骨头的1/3,或出现大片的骨髓钙化。
(三)III期:病变关节面模糊、破坏、变形、死骨形成,关节间隙不规则或变窄;髋臼或肩关节盂破坏、变形,骨质增生和骨关节损害等。病变关节局部疼痛和活动受限。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一、神经系统损伤
(一)运动障碍
1. 偏瘫、截瘫,肌力3级,表现为四肢瘫或三肢瘫肌2级,即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以运动,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也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可评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偏瘫肌力2级,评定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可评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当单肢体瘫,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能移动不能抬高,肌力2级,应评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 单肢瘫肌力3级,或四肢瘫,但能对抗一定阻力,较正常人低,肌力4级者,可评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 三肢瘫肌力4级,评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 截瘫开偏瘫肌力4级时,评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 单肌瘫肌力4级评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大小便障碍
1. 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或反射很弱或消失;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可评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轻度排尿障碍,出现轻度尿失禁,尿残余量<50ml者,评定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出现轻度排大便障碍的,可评为伤残六级。
(三)前庭功能障碍
1. 睁眼走路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可评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能行走但闭眼不能并足站立,评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听功能障碍
伤残评定标准参见职业性耳聋。
(五)视觉障碍
伤残评定参见有机磷农药中毒引起的视力障碍。
二、减压性骨坏死
(一)双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可评定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同侧上下肢或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无功能而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可评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双膝下无功能,评伤残四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五)肩关节破坏,其功能完全丧失或一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评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II期骨坏死,肩、髋关节疼痛和活动障碍,评伤残五-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I期骨坏死,病人自觉全身各大关节(双肩、肘、髋、踝)疼痛,活动时加剧,行动受限,可评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备注】
一、多普勒气泡探测仪有助于探查血管内20-30(m直径的流动气泡,利于诊断。
二、急性减压病后,应给予不同的休息时间,轻度1-3天;中度3-5天;重度至少7天。休息期后需专科检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参加高气压工作。
三、减压性骨坏死:
(一)I期:在密切医务保障下,潜水员只能进行10mm内潜水、沉箱、隧道工等只能参加203kpa(一个附加压)以下的高气压作业。
(二)II、III期骨坏死,调离高气压作业,禁止作业负重及长时间站立工作,并积极治疗。
四、脱离高气压工作后,健康体检每年应进行一次,连续3年无异常发现,方可停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