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商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还有获得培训行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疑义时,还有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权利。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内容去做,企业就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职工据此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来达到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