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的权利
国务院在《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工作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在旧中国,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相当严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都贯彻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从事相同工作且工作质量和数量相同取得相同劳动报酬。职工的定级、晋级、奖金和津贴的发放。都贯彻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
(3)女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目前在一部分纺织企业中试行 四班三运转 制度 保障了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对有些工种试行缩短工作日
(4)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在招收从事扛,搬等笨重体力劳动的港口装卸人员时,只准招收男职工,矿山井下采掘、石油钻探、森林采伐、潜水作业等,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应安排女职工担任。